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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9-850735991.歐盟法規的形式
歐盟法規的形式為:規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決定(Decisions)、建議和意見(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議和意見沒有約束力。
本章介紹的法規主要是指令。指令對所有成員國有約束力。指令僅要求成員國達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標,而實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員國機構各自作出選擇。指令是對成員國發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歐洲議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歐盟理事會(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據歐共體條約賦予的職責頒布的。歐盟正在籌劃制訂憲法,目前歐共體條約相當于歐盟憲法。
2.歐盟指令的內容和特點
歐盟指令規定基本要求,是技術性法規。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規定了保護公眾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強制性的,只有滿足基本要求的產品方可投放市場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產品在生命、環境和國家安全、消費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僅就主要技術內容而言,歐盟指令相當于我國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所不同的是,歐盟指令涉及稅收,規定制造商、供應商、進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責任,提及消費者的義務等,而我國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通常不涉及這些內容。出口歐盟商品的包裝,應首先了解歐盟針對包裝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員國之間有關基本要求的技術文件是互相公開的,我國標準中可對應基本要求的術語為:必達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場準入的第一道技術門檻,跨越這道門檻才有資格參與市場競爭。
2.1 94/62/EC 包裝和包裝廢棄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環境與生命安全,能源與資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對全部的包裝和包裝材料、包裝的管理、設計、生產、流通、使用和消費等所有環節提出相應的要求和應達到的目標。技術內容涉及包裝與環境、包裝與生命安全、包裝與能源和資源的利用。特別應關注的是,基于這些要求和目標,派生出具體的技術措施。另外,具體的實施還有相關的指令、協調標準及合格評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諸全面實施。但就其中的包裝材料的回收率,歐盟某些成員國持有異議,比如對飲料瓶的重復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環保性、經濟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評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歐盟頒布了對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規定整體回收率60%,再循環率55%。另外規定具體的再循環率:玻璃60%、紙和紙板60%、金屬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屬濃度指標未改變。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規定的有害重金屬含量最大允許極限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護地下水源和土壤。實施范圍涵蓋全部的包裝和包裝材料。金屬回收冶煉形成的爐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廢渣、復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為資源回收利用的紙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燒形成的殘渣等最終填埋后,有害物質將通過滲濾對地下水源造成污染。需氧或厭氧生物降解處理后得到的堆肥與土壤相關。特別應注意的是,不要輕言使用的包裝材料可降解,歐共體對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規,在EN 13432 中引用了相關法規。指令94/62/EC 附錄A(規范性附錄)給出了包裝材料和所有的包裝允許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規定,并且要求受檢物質的重量按50%的殘存無機礦物質(不可降解的)計量。詳見附錄17。
指令94/62/EC 主要分兩部分內容,既:包裝和包裝廢棄物含有害于環境的物質的限制以及降低資源消耗的措施。以下介紹的兩個與指令94/62/EC 有關的法規,可了解該指令的效應,詮釋歐洲人特稱的"統一的歐洲共同市場"。
特別提醒: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規定的有害重金屬含量最大允許極限為100 mg/kg,是對每件包裝的基本要求,應理解為是底線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2.2 1999/177/EC 關聯94/62/EC 指令中規定的重金屬含量,對相關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盤降低要求的委員會決定 指令94/62/EC 實施后,針對某些產品的可重復使用和可循環再生的特點,即放寬重金屬含量限制,同時采取了相應的技術措施。
在歐盟指令和有關的技術文獻中首先倡導重復使用(減少廢棄物),其次是可循環再生(資源回收),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裝容器符合以上幾個方面的要求。況且,塑料源于石油、天然氣和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燒,作為能源回收也被認為是可接受的。在歐盟,由于廣泛采用大型焚燒爐處理垃圾,致使塑料包裝材料的使用呈現增長的趨勢。
2.3 1999/42/EC 關于依據94/62/EC 第6 條、第6 款的規定,批準奧地利采取有關措施的委員會決定
指令94/62/EC 頒布后,奧地利政府依據該指令的第6 條、第6 款的規定,提出了高于指令規定的回收率的通報。在依據法律程序,征求成員國意見后,歐盟批準了奧地利采取的措施。全文三千多字值得一讀,可從一個側面了解歐盟市場經濟規則。
指令94/62/EC 第6 條、第6 款稱:"對于已經或將要制定超過1(a)和(b)節中目標的計劃并對再生和回收提供合適能力來達到該效果的成員國,應允許其追求這些有利于提高環境保護水平的目標,條件是這些措施不干擾內部市場并不妨礙其它成員國遵循指令。成員國應就該情況報告歐共體委員會。委員會在進行考證后,批準這些措施。其間委員會要與成員國合作,因為他們對上述考慮是一致的,并且不會形成辨別上的專斷和對成員國之間貿易受限制的掩蓋。"該指令是比較實用和覆蓋面廣的技術法規。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裝或標簽標示的量。范圍在不小于5g 或5ml,不大于10kg 或10L 之間。實際的量允許有誤差,但有限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屬于基本要求的范疇,由指令直接規定產品的質和量是順理成章的。
3 與歐盟法規相關的限制性包裝要求
3.1 了解市場經濟規則----規避經營風險
出口商品需要包裝,且包裝采用的材料和輔助材料非常廣泛。出口商品包裝涉及各類產品和市場準入制度。要了解進口國全部的法規中有關包裝的條款和限制措施,往往是非常困難的,況且,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們對物質世界的進一步認識,將會改變或提出新的要求。我國的企業應與進口商(產品投放市場的責任人)相互協調和溝通,預期獲得進口國完備的商品信息和包裝要求,規避經營風險。
在歐盟新方法指令中明確規定了經營活動中不同經濟實體的法律責任:
制造商 manufacturer
制造商是指為了自身利益而設計、生產產品,并將產品投放歐共體市場的責任人。制造商有責任保證欲投放歐共體市場的產品按指令條款的基本要求設計、生產,并進行合格評定。制造商可以使用成品、預制零部件進行生產,也可以轉包合同。無論用什么方式,制造商都必須對產品保持全面監控,以便有能力對產品負責。
進口商 importer(產品投放市場的責任人)
將產品從第三國引入歐盟市場并且駐歐共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制造商不常駐歐盟,進口商在歐盟內沒有設授權代理時,進口商必須保證能夠為市場監督當局提供必要的產品信息。在某些情況下,進口產品到歐盟的自然人或法人應代替制造商承擔責任。歐共體自初創至今已有半個多世紀,沉積下來的法規很多,有些已被覆蓋,有些仍沿用,即使在歐盟的協調標準中也經常出現這樣的警告語:
WARNING:Other requirements and other EU Directives may be applicable to the product(s) fall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standard. 警告: 其它的要求和其它的歐盟指令可能適用于本標準范圍之內的產品。
3.2 基于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包裝材料使用的限制
自上世紀中葉(二戰結束)至今,歐洲國家同美國、日本等國一樣,從未停止對誘發癌癥等未知病理的研究,對于可能導致發病的物質(誘變體)進行逐一排查。包裝材料、包裝輔助材料如:粘合劑、印刷油墨、涂料和染料等被視為可疑對象。在歐盟官方公開的出版物或網站上可查詢到各種不同形式的研究報告或提出的限制性要求。
3.2.1 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
聚氯乙烯(PVC)中氯乙烯單體,紙制品中的氯聯苯(PCB),粘合劑、印刷油墨中的可溶、可揮發物質和有害重金屬等被列為在食品、醫藥以及可能與兒童接觸的產品包裝中限制使用的材料。例如:78/142/EEC 中規定的用于食品包裝材料的氯乙烯單體限制在0.701mg/kg 以下。為了規避風險和嚴格的檢測,歐盟的企業大都采取用安全的、低風險的材料替代法,例如,用PET 替代PVC,用PP 替代PS 等。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PVC 有可能完全退出包裝市場。
在歐盟,聚氯乙烯已經逐漸退出某些產品的包裝。但是,由于聚氯乙烯具有良好的機械物理性能,它的生產總量并沒有減少,比如轉向建材行業,我國也有同樣的趨勢。目前對PS 歐盟雖無統一的、明確的限制,但苯乙烯單體的有害性是明確的,而且PS 在常溫或需要加溫的狀態下容易產生異味,在某些應用上被視為不受歡迎的產品,以PP 取代PS 是可行的做法。
包裝用紙相當大的數量屬于一次性的,為避免多氯聯苯對水源的污染,歐盟普遍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漿。據統計,在歐洲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漿的產量已經超過60%,而包裝用紙量占紙總產量也是60%。
3.2.2 慎重使用的材料和相關的技術措施
在包裝的基本功能可以滿足的前提下,盡量不使用復合材料,慎重使用粘合劑和涂料,以避免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質。不采取過分印刷,避免油墨中的有害重金屬(如鋅鉻黃)超過限定的量。其中:運輸包裝(三級包裝)按ISO 的相關標準;配送包裝(二級包裝)僅需貨號和商標或滿足進口商的特殊要求;銷售包裝按相關產品標簽的要求;包裝裝潢應力求簡潔。
3.2.3 禁用偶氮染料
歐盟2002/61/EC《工廠禁用偶氮染料指令》及2003/3/EC《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藍色素指令》于2003 年9 月11 日在歐盟成員國中實施。各成員國如西班牙、英國、意大利等國也制訂了相關法規,禁止多類含有害偶氮染料的產品及包裝在市場銷售,同時瑞士等部分國家、組織和地區客戶對中國出口紡織品服裝、鞋類等商品包裝(主要是瓦楞紙箱、鞋盒、布袋)要求禁用偶氮染料并進行檢測(簡稱AZO 檢測)。
根據指令,可釋出濃度超過百萬分之三十被禁芳族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與人體長期直接接觸的紡織品或皮革制品及包裝。指令列出可與人體長期直接接觸的物品及包裝,包括多種產品,如:服裝、鞋帽、床上用品、毛巾、腕表帶、行李箱、錢包、布制或皮制玩具,以及供消費者使用的紗線或布料等。從2003 年6 月30 日起,歐盟各成員國將禁止市場上銷售含藍色素的皮革制品、紡織品及包裝。此外,在2005 年1 月1 日前,以再造纖維制造的紡織品,若所釋放的芳族胺是來自再造纖維的殘余染料,濃度又在70%以下,則不受指令限制。雖然被禁產品名單現時并不包括地毯,但歐盟在研究是否將地毯等其它產品和其它胺類物質歸人監管之列。
3.3 基于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包裝材料使用的限制
歐盟考慮到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基于循環經濟的理論,提出了關于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的一系列基本要求。涉及到每一個產品的包裝時,應對照該指令的具體條款進行分析,在充分理解的基礎上,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
3.3.1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原始包裝材料
歐盟主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是某些原始包裝材料,如:木材、稻草、竹片、柳條、麻和以此為基礎的包裝制品,如:木箱、草袋、竹簍、柳條筐簍、麻袋和布袋等。在包裝輔料方面,禁止或限制的主要材料是作為填充料的紙屑、木絲,作固定用的襯墊、支撐件等。對上述包裝材料及輔料一般要求率先進行消毒、除蟲或進行其它必要的衛生處理。
3.3.2 限制使用熱固型塑料包裝材料和發泡塑料緩沖墊
歐盟限制使用不易回收的熱固型塑料包裝材料。
發泡塑料緩沖墊由于其收集、分類、運輸成本高于回收利用(資源或能源)價值,被視為不能商業化回收利用①的產品。依據94/62/EC 指令的第15 項條款,此類產品屬于需繳稅(強制回收)的范圍,因此成為"不受消費者歡迎"的產品,逐漸退出市場。由植物纖維制造的緩沖墊;蜂窩紙板或瓦楞紙板(折疊后)加工成型的緩沖包裝;用塑料收縮薄膜或捆扎材將產品直接固定在紙托盤上的緩沖包裝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技術。
注1:商業化回收利用指在流通領域,由于廢棄物本身全部滿足以下條件,無需任何強制性干預就可實現回收利用:
① 有可靠的持續穩定的回收渠道;
② 有可行的再處理技術、工藝和方法;
③ 有實際用途和市場;
④ 有明確的經濟效益。
以上四條為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發泡塑料緩沖墊明顯不能滿足條件④。
聯系人: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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